1)第九十八章:黑山革新(五)法治初议_春秋最强野心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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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春秋时期,提倡“德治”、重视“人治”、维护“礼治”,却唯独没有“法治”。大多数时候,社会结构是以家庭为本位、以伦理道德为中心、以宗法等级为根基维持运行的。

  遇到此类的恶性刑事案件,要么是宗族内部处理了,要么就是依照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处理。于正虽然设了监察司,但是大多时候,监察司却处于无事可做的状态,“民不举,官不纠”便是此时的常态、

  当然最根本的,还是因为此时没有“法”的概念,只有模糊的“规矩”约束,也就是“礼制”和“民俗”。

  于正隐约记得,一直要到春秋末期,郑、晋两国出现的“铸刑鼎”事件,才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正式产生。

  公元前536年,子产“铸刑鼎”,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,公布于众。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。公元前513年,晋国大臣赵鞅、荀寅同样将该国法典铸在铁鼎上,公布于众。

  于正欲在黑山实行“法治”,但却出现了无“法”可依的状态,这不得不说让他有些沮丧。毕竟现在才公元前658年,离着成文律法的出现还有一百来年呢,难道就要这么放任下去?

  于正也没办法将后世几千年后的那套法律制度生搬硬套到现在,毕竟明显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,良法也容易变成恶法。

  于正陷入了沉思,却是将主意打到了战国初年的李悝身上,他的年代离着此时似乎不算太久远,大约是两百年后,完全是可以借鉴一二的。

  李悝编制的《法经》,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,李悝也被称为法家的鼻祖。

  《法经》共有《盗法》、《贼法》、《国法》、《捕法》、《杂法》、《具法》六篇。《盗法》和《贼法》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、伤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。《囚法》(也称《网法》)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。《捕法》是关于追捕盗贼等的法律规定。《杂法》主要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,起着具体加减作用。最后尾篇的《具法》则相当于后世的名例篇或刑法总则的。

  法家是主张“以法治国”和“变法”的学派,要求“以法治国”、“一断于法”。而于正现在,正需要借用法制的力量来革新乡风民俗。

  目的嘛,第一当然是要进一步地解放生产力,将民众从宗族的枷锁下解放出来,以更自由的姿态投入到生产中去。

  第二嘛,则是因为黑山逐步建立起了基础的工业体系,导致了工人阶级的出现。而于正大量的赦封“士”人,使得小贵族阶级也是逐步壮大。

  这两个阶级是于正的黑山势力振兴的基石,所以他需要切实保障这两个阶级的利益不受侵害。而“法”就是进一步给他们保驾护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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